表見代理合同有效嗎

表見代理是指對於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所實施民事行爲,善意的第三人有理由確信該行爲人有代理權,因而可使被告代理人承擔有權代理法律後果的一種行爲。這裏所說的“無權代理”一般包括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等情形。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義爲民事法律行爲,其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早期代理制度中,代理權是代理關係成立的絕對要件,無代理權而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爲之代理行爲即無權代理行爲,對本人不發生任何法律行爲上的效果,僅在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發生基於侵權行爲的損害賠償關係,這種規定對於相對人是極其不利的。爲了彌補早期代理制度的缺陷,使代理制度不致危害交易安全,以保護相對人利益,維護交易安全爲宗旨的表見代理制度應運而生。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雖無代理權,但善意第三人在客觀上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並因此與代理人爲民事法律行爲,該項民事法律行爲的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表見代理合同有效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九條

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爲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爲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