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共安全管理承擔什麼責任

一、違反公共安全管理承擔什麼責任

違反公共安全管理承擔什麼責任

1、承辦者擅自變更大型羣衆性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擅自擴大大型羣衆性活動的舉辦規模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活動,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較重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活動,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2、未經公安機關安全許可擅自舉辦大型羣衆性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經營性活動沒有違法所得的,對承辦者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場地管理者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經營性活動有違法所得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承辦者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場地管理者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

承辦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大型羣衆性活動許可的,由公安機關對承辦者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3、承辦者將大型羣衆性活動擅自轉讓他人舉辦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活動,對承辦者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受轉讓承辦者,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4、承辦者發售門票或者發放工作證超過覈定數量影響公共安全、可能發生安全事故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或者責令停止活動,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5、承辦者或者場所管理者違反本辦法規定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承辦者在2年內不得申請舉辦同類大型羣衆性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治安管理處罰,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6、大型羣衆性活動中發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責任人不立即啓動應急預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參加大型羣衆性活動的人員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爲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有危害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行爲的,公安機關可以將其強行帶離現場,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履行大型羣衆性活動安全管理職責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爲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