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失職被騙罪是怎樣的

簽訂合同失職被騙,然後對企業造成嚴重的後果或者損失的,是要承擔一定的後果和法律責任的。所以,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我們一定要仔細、認真的閱讀相關的條款。下面,本站小編將會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簽訂合同失職被騙罪是怎樣的

一、什麼是簽訂合同失職被騙罪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而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二、簽訂合同特徵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的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未向主管單位或有關單位瞭解,盲目同無資金或無貨源的另一方進行購銷活動;有的不瞭解對方情況,擅自將本單位資金借出受騙,有的違反外貿法規規定,未經諮詢,不調查客戶信譽情況,盲目與外商成交或擅自作經濟擔保,結果被詐騙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鑑於這種行爲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典型性,爲嚴肅法紀,保護國有資產的安全,保障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了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根據這一規定,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具有三方面的特徵:

1、構成本罪人員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2、上述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這裏的“嚴重不負責任”在實踐中表現爲各種各樣的行爲:有的粗枝大葉,盲目輕信,不認真審查對方當事人的合同主體資格、資信情況;有的不認真審查對方的履約能力和貨源情況;有的銷售商品時對並非滯銷甚至是緊俏的商品,讓價出售或賒銷,以權謀私,導致被騙;有的無視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擅自越權簽訂或者履行經濟合同;有的急於推銷產品,上當受騙;有的不辨真假,盲目吸收投資,同假外商簽訂引資合作協議等。

3、構成本罪還必須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包括造成大量資金、財物被詐騙;因爲被騙,對方根本不會付款或無法供貨;工廠瀕臨破產倒閉等。具體標準應當透過司法解釋來規定。

本罪客觀方面的特徵簽訂、履行合同是指被騙罪客觀方面表現爲兩種行爲,即行爲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爲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或者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大量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1、所謂“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是指行爲人根本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地履行自己主管、分管合同簽訂、履行合同的義務,致使他人利用合同形式騙取單位財務的情形。

2、構成本罪還必須具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綜上所述,簽訂合同失職被騙實質上就是由於工作失職造成的。所以,在這裏提醒大家,一定要在工作中盡職盡責,不可以馬馬虎虎,否則會造成非常嚴重的後果,自己也會承擔相應的責任和後果,對自己的前途也會產生不好的影響,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溫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