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失職被騙罪

簽訂合同失職被騙罪

隨着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資訊化、資源的豐富多元化越來明顯,隨着人們經歷的事情越來越多,社會日益複雜起來,越來越多的人肯能觸犯不同的法律,有自然人,同時還有很多企業、事業單位重要負責人,他們利用自己的職權或是胡作非爲、或是不盡心爲國家、企業工作,因爲自身問題而做出對國家、企業利益嚴重受損的事情,構成犯罪行爲,其中包括簽訂合同失職被騙罪。

所謂簽訂合同失職被騙罪主要含義爲:

國家公司、事業單位及企業的重要崗位直接負責人,在簽訂一系列重要合同時,由於自身個人原因,對工作不負責任而被對方欺騙,導致國家和企業的利益受到嚴重損害的行爲。

簽訂合同失職被騙罪的主要特徵:

國有公司、事業單位、企業的重要崗位直接負責人在與其他企業等簽訂合同時候沒有履行自己的職責,不負責任,不仔細瞭解對方真實情況,也不做具體的分析,而輕易輕信對方,將資金借給對方,或者簽訂各種不利的合同,給國家及企業經濟造成嚴重損害。

還有些主要負責人在與外商打交道時,輕信對方的言論,而不是自己利用各種合法的途徑瞭解對方企業的資金實力、公司真實情況,不諮詢也不做調查,直接就盲目的與外企簽訂合同,給與經濟擔保或者達成協議,這些都給國家、企業造成嚴重的利益損失,鑑於上述情況,國家刑法制定了簽訂合同失職被騙罪,對此類違法行爲進行相應處罰,更好的保障國家、企業的利益不受損害。

簽訂合同失職被騙罪主要特點有:

1. 構成簽訂合同失職被騙罪的主要人員都是國家公司、事業單位、企業的重要崗位的直接負責人員2

2. 簽訂合同失職被騙罪的受害人通常爲國家利益,國家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這些損失主要包括經濟財產的損失、國家的財物的損失等,被騙以後,對方企業不供貨或者提供資金,使得國家企業受到重大打擊,有的甚至面臨破產。

3. 犯罪人員的主要因爲嚴重不負責任行爲,其中不負責任的表現爲:

有的人把單位的事情不當事情,稀裏糊塗,有的是自身水平有限但又懶得調查研究,且過且過;還有的輕信他人,沒有絲毫懷疑態度;有的不審查對方情況,各類資料不掌握;也有的因爲私利,以權謀私,故意簽訂不利合同造成企業國家利益受損,但同時自身收益;還有的出於急功近利,着急達成合同,銷售產品而上當受騙。

簽訂合同失職被騙罪定罪標準:

1. 國家公司、事業單位、企業的重要崗位直接負責人,在與對方簽訂合同時,因爲不負責任行爲而使得國家、企業利益受到嚴重損失,損失經濟數額達到50萬以上的,或者直接的經濟損失達到了資本的30%,就會被上訴,受到法律制裁。

2. 從事相關金融機構的以及進行外貿生意的公司,公司中主要崗位直接負責人員如果也出現因爲自身原因,不負責任,與對方簽訂不合理合同,造成嚴重利益損失,那麼直接管理人員要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國家利益損失重大的情況我,要處以三年以上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