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協議書的法律特徵有哪一些

聘用協議書作爲一種合同形式,具有一般合同共同的法律特徵,主要表現爲以下方面:
1、聘用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爲,而不是單方的法律行爲。聘用合同與一般合同成立的條件一樣,只有事業單位和擬聘用人員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自願達成協議時,聘用合同才成立。
2、聘用協議書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這一點是雙方自由表達意願的前提,也是雙方實現權利義務的重要基礎。
【法律依據】
《民典法》第七百七十二條規定,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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