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以土地使用權入股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一、政府以土地使用權入股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政府以土地使用權入股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必須依法審批;

(2)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受範圍限制;

(3)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前必須進行地價評估,估價結果要備案;

(4)作價出資(入股)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作價出資、租賃或抵押;

(5)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與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簽訂委託持股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和授權經營管理,嚴格按照法定程序,經相關部門批准方可出資。

二、 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和授權經營,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作價出資、入股和授權經營的土地資產必須辦理地價評估,經省國土資源廳立項後,由具備A級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出具規範的土地估價報告;

(二)企業應當根據土地資產狀況和地價評估結果,會同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

(三)土地估價結果和企業擬訂的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經市土地行政豐管部門初審後,報省國土資源廳覈准、批准;需報國土資源部批准的,必須經省國土資源廳審覈後上報;

(四)企業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批准檔案及《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決定書》、《國有土地使用權經營管理授權書》和《委託持股合同》、《土地使用合同》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三、個人土地使用權出資入股條件是什麼?

1、土地的出資是使用權的出資,而不是所有權的出資。在中國,土地是一種十分特殊的財產,土地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是公有制的基礎,只有國家和集體組織才能作爲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因此,任何企業或公司對土地的佔有都不是所有者的佔有,而是使用者的佔有,企業或公司對土地享有的權利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當企業以土地出資的時候,所出資的標的是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權。

2、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是國有土地的使用權,而不能是集體土地的使用權。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實質上就是使用權從出資者向公司的轉讓,而依據現行法律的規定,能夠作爲財產權進行轉讓的只是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因此,如果集體組織欲以集體所有的土地對外投資,則必須首先將集體土地透過國家徵用的途徑變爲國有土地,再從國家手裏透過土地出讓的方式獲得國有土地的使用權,然後,才能進行有效的投資。

3、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是出讓土地的使用權,而不能是劃撥土地的使用權。在中國,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分爲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出讓土地使用權,前者爲各種社會組織基於其特定的社會職能從國家那裏無償取得,後者則是以向國家交納土地出讓金的方式而有償取得。以土地使用權出資,是土地使用者營利性的投資行爲,因而只能以有償取得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資,劃撥土地的使用權只能由原使用人自己使用,而不能用於對外投資。

4、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應是未設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因使用者的經營行爲,土地使用權經常會揹負如抵押權之類的權利負擔,這種土地使用權不僅在權利的行使和處置上受到法律和抵押權人等其他權利人的限制,而且因其可能被其他權利人追索而在財產價值上發生貶損,甚至完全失去投資的價值。這種存在權利瑕疵的權利如用於出資,將使投資者或股東的出資變得不實,違反公司法所確定的資本確定原則,在內部會損害其他投資者的利益,在外部則會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出資的土地不應揹負權利的負擔,而且,在出資之後,出資人亦應繼續承擔免除土地負擔的義務。

事實上有很多的國有企業,因爲受到國家政策的強有力支援,在投資入股民營企業的時候就是透過土地使用權操作的,不過,這些國有土地在入股的時候也是確認過沒有其他任何的負債的。隨着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不斷的攀升,其實在新公司法當中也是對土地使用權入股給予了明確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