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權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土地抵押權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現如今,即便是城市社會都在快速發展,但是人們對於土地的重視程度依舊絲毫不減,土地是家的象徵,又或是財富的象徵,有關土地的相關問題自然也是不少,這其中就包含有關土地抵押權的相關問題,其中最應該注意的就是:土地抵押權的法律特徵有哪些?我們來聽聽小編是如何回答的吧。

首先,土地抵押權具有擔保物權和土地他項權利雙重性質。土地抵押權作爲抵押權的屬概念,應當歸入擔保權或者擔保物權的範疇,因此,從物權法的意義是說,土地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同時土地抵押權又是土地他項權利的一種,是設立於土地使用權之上的權利和負擔。因此,土地抵押關係的調整,不僅要適用擔保法的規定,而且要適用土地法的規定。

其次,土地抵押權的標的爲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與抵押權是兩種不同的權利,但土地抵押權必須是基於土地使用權(主權利)才能成立,並以土地使用權作爲實現抵押權的標的。土地抵押權成爲他項權利,因其標的物爲土地,地上物及某些土地權利,抵押在於確保債的經濟價值的實現。故提供擔保之物必須具有交換價值。出讓土地使用權是使用者以出讓金錢爲代價而取得的,因此,土地使用權可以成爲抵押標的物。我國尚無法律明確規定其他土地他項權利可以作爲抵押,故土地抵押權的標的僅是土地使用權而非其他。

第三,土地抵押權附屬於土地使用權,但兩者又有着密切的聯繫,土地抵押權的效力對土地使用權有着重大影響。一方面,它的發生要以土地使用權的存在和行使爲條件,根據我國現行法律,作爲主權利的土地使用權,因行政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而消滅時,在該土地使用權上設定的抵押權隨之消滅。另一方面,它的實現必然導致土地使用權歸屬的變動。

第四,土地抵押權的設定屬於要式行爲。設立土地抵押權必須訂立書面的抵押合同,並進行土地抵押權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我國對土地抵押權登記實行強制登記制度,抵押權登記應當作爲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當事人訂立書面抵押合同後未辦理登記的視爲效力未定,效力未定的書面抵押合同,其效力經登記而確定。

第五,土地抵押權具有擔保物權的功用和效力,它的目的是透過土地權益歸屬的變更來實現債權的保障,而不是直接滿足對土地的利用需求。因此,它不具有對土地佔有使用的權益。從土地他項權利性質來分,土地抵押權是擔保性他項權利,而其他諸如地上權,地役權等均歸屬於用益性他項權利。

綜上所述,我們對於土地抵押權的法律特徵有哪些?這個問題的答案已經有了很明確的瞭解,其包含的五大特徵,本文當中已經有了很詳細的描述,不論是土地抵押全的效力問題又或者是如何才能實現實現債權的保障,以及所參與抵押的雙方的利益。總之法律特徵是任何事物的基礎,希望小編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