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權有哪些特徵

土地抵押權有哪些特徵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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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的概念,抵押權的特徵,抵押權實現的條件有哪些

一、抵押權的概念抵押權在合同法、物權法上都有相應的規定。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佔有不動產或其他財產而提供擔保,在債權未受清償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物權法》第179條的規定,抵押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佔有的擔保財產,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財產的變價處分權和就賣的價金優先受償權的總稱。二、抵押權的特徵1、抵押權是從屬於債權的擔保物權,是就抵押物買得的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2、抵押權不移轉抵押物的佔有。3、抵押權具有物上代位性。4、抵押權人在全部債權受清償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權利。三、抵押權實現的條件有哪些債權人知道自己有抵押權,可是不知道應該如何去實現這個權利,本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抵押權的實現進行了闡述。抵押權的實現一般應當具備以下四個條件:第一,抵押權合法有效存在。第二,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已屆清償期。第三,債務人沒有清償債務,既包括沒有清償全部債務,也包括尚有部分債務沒有清償,因爲依據抵押權的不可分原則,債務人雖然只有部分債務未履行,抵押權人仍然可以對全部抵押物主張實現抵押權。第四,對於債務未清償,非因債權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若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是由債權人一方當事人的原因造成,則抵押權人不得實現其抵押權。比如,債權人拒絕接受債務人的全面適當履行等。抵押權實現的方式主要有三種,即拍賣、變賣、折價。在實踐中具體以何種方式實現抵押權,首先由當事人協商決定,這種約定即可在訂立抵押合同時也可在訂立抵押合同後甚至實現抵押權時。若雙方協議不成,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裁決以何種方式實現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