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法律規定有哪些,特徵是怎樣的?

土地使用權可以算得上是一種無形資產,因爲擁有土地使用權的所有權人可以將使用權用於出租,以獲取一定的收益,不過由於市場存在一定的侷限性,很多人在出租土地使用權時就難免會產生糾紛,爲此我國針對這個問題就做了相應的規定,那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的規定有哪些呢?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法律規定有哪些,特徵是怎樣的?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法律規定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如下:

第二十八條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爲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爲。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第二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合同。

第三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

二、土地使用權出租的特徵是什麼

用於出租的地塊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條件,土地使用權出租必須設定在法律允許的地塊上,如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等有償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符合條件的可以出租,劃撥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擅自出租。

1、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條件出租的條件是出租人對土地的開發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標準。

2、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條件劃撥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出租,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可以出租:

(1)土地使用者爲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4)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租應當簽訂租賃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租雙方當事人只是就使用土地達成協議

土地使用者出租土地使用權須依法申請

土地使用者需要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必須持有國有土證以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產權證明等合法證件,向所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隨之出租

出租土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隨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權,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出租。

我們要知道,並不是所有土地的使用權都可以進行出租的,要想把土地使用權拿來出租,還必須要滿足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條件才行,並且在出租土地使用權的時候,雙方最好籤訂一份合同,把出租期間彼此的權利義務約定清楚,以免發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