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繼承協議怎麼寫,有哪些法律特徵?

土地是公民的財產,土地使用權是公民的財產權利,如果土地的繼承者去世了,那麼其他人就可以來繼承這個土地使用權。我國的土地是歸國家和集體所有,所以,如果要進行土地使用權繼承,就必須要簽署相應的合約協議,那麼,土地使用權繼承協議怎麼寫,有哪些法律特徵?小編寫了這篇文章,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土地使用權繼承協議怎麼寫,有哪些法律特徵?

一、土地使用權繼承協議

1、被繼承人土地使用權情況

原土地使用權人被繼承人:

土地所有權性質:

土地所有權人:

土地座落:

地號:

圖號:

地類(用途):

使用權類型:

終止日期:

使用權面積:

其中獨用面積:

分攤面積:

土地證號:

發證日期:

被繼承人於年月日死亡。

2、繼承人情況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與被繼承人關係:

戶口所在地:

身份證號:

繼承順序:

3、土地使用權分攤情況

該宗地面積______,該宗地範圍內房產證建築面積______。

姓名:

遺產分割前擁有土地使用權面積:

理論繼承分攤土地使用權面積:

是否放棄土地使用權:

放棄的土地使用權歸誰:

實際協議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面積:

簽字:

年月日

二、土地使用權繼承的法律特徵

土地使用權繼承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①它是一種財產權,繼承權的實現是土地使用權的轉移;

②與特定的人身關係相聯繫,只有與被繼承人有血親或姻親關係或透過遺囑指定的人才可能成爲繼承人;

③土地使用權的繼承權的權利主體僅僅是境內外公民。國家或法人不能享有土地使用權繼承權。即使繼承人實際取得土地使用權。也只是接受遺贈;

④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能繼承。土地使用權法定繼承按照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範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等原則進行土地使用權繼承的一種法律制度。

三、土地使用權繼承與其他轉讓方式的區別

需要指出的是,土地使用權的繼承畢竟不是接反映商品關係的,因此土地使用權的繼承與其他幾種轉讓方式相比有其特殊性。與其他轉讓方式相比,土地使用權繼承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轉讓的條件不同。一般說來,繼承轉讓不受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開發程度及已開發投資額的限制。因爲在一般情況下,繼承轉讓多是由不可預料的突發事件的發生而產生的,因此繼承轉讓的唯一條件就是繼承事件的發生,也即當發生原土地使用權人死亡時,繼承轉讓即發生。而其他轉讓方式則要受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開發程度限制。

(2)繼承轉讓的程序不同。繼承轉讓一般只須經公證、登記兩個階段,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而其他轉讓方式,其所需手續、程序比較多,需要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3)受讓人不同。繼承轉讓中的受讓人是特定的個人,其範圍非常有限,且爲死亡者的法定親屬(配偶等);而其他轉讓方式中的受讓人則不受此限,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成爲受讓人。

至於繼承轉讓的法律適用問題,我國《繼承法》規定: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中國公民的遺產,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土地使用權繼承屬於不動產繼承,因此適用中國法律的規定。當然我國<<繼承法》同時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定的,按照條約、規定辦理。”

另外,土地使用權遺產價值達到國家徵稅標準時,或土地使用權必須支付其他費用時,應由繼承人共同負擔。

繼承者的基本資訊和繼承情況。土地使用權的繼承相當於土地使用權的轉移,被繼承者可以是親屬,也可以是沒有血緣關係指定的人。土地使用權的繼承與其他轉入有三大方面的不同:條件、程序、受讓人,比如被繼承者必須是透過繼承人指定的人,而其他轉讓方式的每個人都有機會成爲轉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