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爭議的特徵是什麼?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爭議的特徵是什麼?

國有土地使用權爭議的特徵是什麼?

國有土地使用權爭議的特徵是:爭議主體的多樣性;爭議客體的特定性;爭議大多表現爲情況複雜,年代久遠,查證難度大以及 政策性強等特性;處理方法上,人民政府處理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先決條件。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因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歸屬問題而發生的爭議。

二、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程序

土地權屬爭議調處要本着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的原則,從維護爭議雙方共同利益出發,在調處土地權屬糾紛過程中,以現行法律法規及《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爲依據,嚴格按照受理、調查、調解、處理等程序,及時化解矛盾,將矛盾解決在基層,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建設和諧新農村。

1.協商。爭議雙方當事人本着“尊重歷史、面對現實、事實求是、互諒互讓、公正合理、自覺自願”原則平等協商,解決權屬爭議。

2.調解。協商不成由人民政府調解。村級組織之間的爭議向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部門提出調處書面申請;村民個人之間、村民個人與村級組織或單位之間的爭議,向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部門提出調處書面申請。書面申請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姓名、地址、聯繫電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請求的事項和理由、有關證據。

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部門受理後進行調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

3.行政處理。調解不成未達成協議的,應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4.救濟。當事人不服人民政府處理決定書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或在30日內提出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使用權爭議雖然有很多不同的情況,但是所有的爭議都有着相似的特徵。發生土地使用權爭議時需要及時找相關的部門進行調解,這個過程中需要的手續材料以及調解的程序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如果調節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尋求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