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的法律特徵

土地使用權的法律特徵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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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的特徵包含什麼

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土地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在特定條件下依法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應當包含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一般爲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非經合法程序,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從國家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一項民事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是相對獨立的物權,屬於用益物權;國有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其次,土地使用權還有如下共同的特徵:1、具有派生性;2、具有物權性質;3、通常具有明確的期限;4、不可移動性;5、個別性;6、數量有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