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關係與代理關係的區別

委託關係與代理關係的區別
委託是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置委託人委託的事務的民事法律關係。代理則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的行爲。二者具有以下區別:
首先,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等三種類型;而委託合同是由雙方當事人基於相互信任的基礎而約定的合同關係,與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毫無關係可言。
其次,代理只適用本人與代理關係的第三人的關係,即代理屬於對外關係,否則,不成其爲代理;而委託合同只適用於委託與受委託的對內關係。
最後,代理關係的成立,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權屬於單方的法律行爲,而委託屬於雙方法律關係,即首先應有受委託人的承諾,若受委託人不作承諾,委託人就不可能委託其處理委託事務,其委託合同則不能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八條
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爲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條 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