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勞動關係與個別勞動關係之間的區別和聯繫?

集體勞動關係與個別勞動關係之間的區別和聯繫?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可以分爲集體勞動關係和個別勞動關係。個別勞動關係很好理解,我們常見的員工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屬於個別勞動關係,而集體勞動關係則是指由員工組成的集體,如工會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員工們組成團體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犯。今天我們要了解的是集體勞動關係與個別勞動關係之間的區別和聯繫。

一、集體勞動關係與個人勞動關係有什麼區別和聯繫?

專家認爲勞動關係的一般定義可以界定爲:勞動者與勞動力使用者爲實現生產過程所結成的社會經濟關係。作爲勞動法調整對象的勞動關係,從宏觀而言主要包括三個層面的內容,即所謂個別勞動關係、集體或團體勞動關係、社會勞動關係或產業關係。這三個層面的關係,既是一種互相聯繫的逐級包容關係,又是在性質和法律特徵上有所區別的具有相對獨立形態的社會關係。

(一)區別

1.當事人不同

集體勞動關係是由勞動者團體代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的關係;個別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發生的關係。

2.內容不同

集體勞動關係是勞動者意志透過勞動者團體表現出來,涉及的是勞動關係的整體內容;個別勞動關係是勞動者個人在運用勞動能力,實現勞動過程時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關係。

(二)聯繫

集體勞動關係的出現有助於克服個別勞動關係的內在不平衡。

二、集體勞動關係的權利表現

在集體勞動關係中,勞動者的權利表現爲團結權、談判權、參與權和罷工權。目前,中國對於前三種權利有明確的規定,但對於罷工權沒有明確的規定。

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和以職代會爲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成爲協調集體勞動關係的兩個重要機制。但從整體上來看,集體合同形式化問題比較嚴重,集體合同文字不規範,內容缺乏可操作性。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存在着協商不到位,用不明顯的問題。職工代表大會在中國實行了較長的時期,但隨着國有企業的改革改制,由於缺乏有效的監督保障體系,職代會作爲職工民主參與的渠道發揮的實際作用越來越有限。集體勞動關係的非規範性,除了相關法律法規不夠健全的原因外,其根本原因在於工會缺乏與企業方對等的談判能力和制約力量。

它以工會等形式表現。員工透過組成一個集體,推行出集體的代表人,對員工集體的利益進行維護,如果用人單位侵犯到員工的合法權益,工會就可以站出來與用人單位談判。不過目前集體勞動關係並不十分規範,還有進步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