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關係和僱傭關係和勞動關係的區別

關係的性質與對象的區別。合作關係是利益共享關係,而勞動關係是在現實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勞動者與提供生產資料的用人單位的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合作關係和僱傭關係和勞動關係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