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關係和勞動關係區別

一是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國家對勞動關係有強制的法律規定,勞動關係雙方必須遵守,不得以合同排除法律的適用,而僱傭關係的本質是一種勞務關係,雙方遵守意思自治原則,僱傭合同的內容雙方可以約定,只要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法律一般不加以干涉。
二是是否形成行政隸屬關係。在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產生組織領導的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要接受用人單位的領導和管理、成爲用人單位的成員,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勞動者都必須遵守,在僱傭關係中,勞動者雖然是在僱主的授權或指示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或其他勞務活動,並接受僱主的指揮、控制、支配、監督和管理,但是,勞動者不是僱用單位的成員,也不必遵守該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僱用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一種平等的人身關係,不屬於行政上的隸屬關係。
三是福利待遇不同。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有權享有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而僱傭關係中的勞動者一般不享有這些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權。
四是從所從事的工作(勞務)時間上看,勞動關係中用工單位對僱請的勞動者一般打算長期使用,勞動者一般同樣有長期、持續、穩定在用工單位工作的主觀意圖,而僱傭關係中一般具有臨時性。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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