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關係勞務關係勞動關係怎麼進行區別

僱傭關係勞務關係勞動關係怎麼進行區別

社會生活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着的關係叫做僱傭關係還是勞務關係還是勞動關係。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明白這三者所具體代表的含義是什麼。今天我們就來一起了解一下下僱傭關係勞務關係勞動關係怎麼進行區別,希望下面的文章可以幫助到我們進行了解。

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

審判實踐中,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界限有時較爲模糊,不太容易分清,因此嚴格區分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就尤爲重要。廣義上的勞動關係是指我國《勞動法》第二條、《勞動合同法》第二條及國務院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所規定的勞動關係,既包括在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所建立的勞動關係,也包括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規定應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員之間形成的勞動關係,還包括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人員與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簡單的講,所謂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和自然人之間因付出勞動和支付報酬所建立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由勞動合同確認,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也是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法律保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有以下特徵:

(1)勞動關係須以國家法定的工資、勞動時間、勞動保護等條款爲內容。換言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許多權利義務的確定要受到國家干預。比如,在勞動者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所給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否則,屬於違法行爲,要受到國家公權力的干預;

(2)勞動者要參加到用人單位中,成爲該單位的一員,並且要遵守該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3)勞動者的勞動須在高度服從用人單位的情形下進行,兩者之間存在着行政上的從屬關係。

所謂勞務關係,也即僱傭關係,通常是指兩個平等主體之間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般性的或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照約定支付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係。支付報酬的一方又稱爲僱傭人,提供勞動的一方又稱爲受僱人。勞務關係一般情況下應由勞務合同確認。勞務合同也叫僱傭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爲他方提供勞動,他方支付報酬的合同。其實,勞務僱傭在我們現代的生活中已經是一種十分普遍的現象,諸如農村存在的大量僱工現象,城市涌現的大量民工現象等。

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是有一定的聯繫的,但二者又是有着很大區別的,主要體現在:

1、主體及其地位不同。勞動關係的主體是確定的,有一方必定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則恆定爲作爲自然人的勞動者;而勞務關係的雙方可能都是個人,或者都是單位,也可能一方是單位,一方是個人。勞動關係確立後一方與另一方產生組織領導關係、管理與被管理關係以及支配與被支配的一種行政隸屬關係;勞務關係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組織領導關係、管理與被管理關係以及隸屬關係。

2、調整的法律不同。勞動關係中產生的糾紛應由勞動法調整;勞務關係則主要由合同法、民法調整。

3、勞動者的待遇不同。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和參與單位事務的權利等;勞務關係中的勞動者一般只能獲得勞動報酬,沒有保險、福利等待遇,更無權參與另一方的相關事務。

4、支付報酬的形式不同。勞動關係因受勞動法調整,勞動報酬在我國主要依據按勞分配原則進行分配,往往表現爲一種持續、定期的工資支付,是有規律性的;勞務關係中的勞動報酬一般由雙方按等價有償原則協商而定,通常是即時清結的一次性支付。

5、對勞動者的要求不同。勞動合同關係中的勞動者必須年滿16週歲(特定情形除外),勞務合同中的僱工可以是年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勞動關係中通常由用人單位負責提供生產資料、生產工具、生產作業環境等必要的勞動條件,而勞務關係中通常由勞動者自行負責生產資料、生產工具及作業環境等事項。

6、處理糾紛程序不同。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的規定,仲裁是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必經程序;勞務合同的當事人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我們常遇到的幾種勞動法律關係,實質上是一種勞務關係,如:退休人員被其他用人單位聘用而簽訂的聘用合同是勞務合同;長期被外單位借用的人員、帶薪上學人員及其他在崗仍保持勞動關係被其他用人單位聘用而從事工作的屬於勞務供給;在校學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不應視爲就業,其工作應視爲勞務;與不具有用工權的單位、外國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應屬於勞務合同等。

勞動關係與僱傭關係

勞動關係與僱傭關係並不是一對很容易區分的概念,因二者的特徵有太多的相似之處,而勞動關係其實質上就是一種特殊的僱傭關係,或者說廣義上的僱傭關係包括勞動關係。所謂僱傭關係,一般是指受僱人與僱傭人約定,由受僱人在一定或不一定期限內爲僱傭人提供勞務,僱傭人支付報酬而發生的社會法律關係。對於僱傭關係是否存在的認定,應以事實上僱傭關係的存在爲標準,一般應掌握:(1)雙方有無僱傭合同,口頭的或書面的;

(2)僱員有無報酬;

(3)僱員是否提供勞務;

(4)僱員是否受僱主的監督等。

僱傭關係有以下特徵:

(1)僱員在僱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僱主可以隨時修正工作內容;

(2)僱員與僱主之間產生了一種人身依附關係,僱員按僱主的指示和要求,爲僱主提供各種勞務;

(3)僱員利用僱主提供的生產條件、場地等,以僱主的名義從事勞動;

(4)僱員的勞務義務不能轉移,必須親自履行;

(5)僱員勞動所產生的成果一般歸於僱主所有;

(6)僱傭關係中,有一個相當穩定的支付工資的週期,如按星期、按月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有一個相當於該行業的較固定的標準。常見的僱傭形式如家庭僱傭保姆、僱請鐘點工、僱傭未滿16週歲的人等。

勞動關係與僱傭關係通常有以下幾點區別:

1、用工者及勞動者的範圍不同。勞動關係的用工主體及勞動者範圍均由勞動法規確定;而僱傭關係中的僱主和僱員均沒有法律法規上的限制。

2、用人者和勞動者之間的關係不同。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係,勞動者必須在單位領導的指揮下從事工作;而僱傭關係中,僱主與勞動者之間既可能存在隸屬關係,也可能只是一種平等的人身關係。

3、福利待遇不同。勞動關係中勞動者的待遇有專門法律作出規定;而僱傭關係中的受僱人往往享受不到養老金、醫療保險等福利待遇。

4、適用法律不同。勞動關係中產生的糾紛由勞動法調整;僱傭關係中產生的糾紛由民法調整。

勞動關係與僱傭關係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區別:

(1)干預程度不同。勞動關係國家干預力度大,僱傭關係國家干預力度弱。如果受僱人與僱傭人之間在履行協議過程中產生矛盾,救濟途徑比較單一,一般按民事爭議進行處理。

(2)福利待遇不同。勞動法專門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待遇問題作出規定。勞動者已經成爲用人單位一員,並且根據規定享受用人單位的各種福利待遇。僱傭關係中,受僱人不享受僱傭人提供的包括養老金、醫療保險等在內的各種福利待遇。

(3)用工形式不同。勞動關係是一種正規用工形式,僱傭關係是非正規用工形式。國家對勞動關係有專門立法,對僱傭關係卻沒有。

(4)主體不同。勞動關係的主體只能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僅限於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僱傭關係沒有這種限制,僱主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

(5)合同的排他性不同。勞動者在同一時間內不可能存在兩個以上(含兩個)勞動關係,即不允許在同一時間內與兩個或以上的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係;而僱傭關係一般沒有此限制,很多時候勞動力提供者可以同時和多個勞動力需求方發生僱傭關係,僱工也可以是與其他單位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當然上述勞動關係與僱傭關係的區別僅是我國現階段立法作出的規定。隨着今後勞動立法的完善和發展,這種區別會逐步減小。

以上就是對於僱傭關係勞務關係勞動關係怎麼進行區別的具體的回答。透過閱讀完全文之後你會發現,基本上都是與勞動關係進行比較說明的。其實主要是從國家干預的角度和法律的角度來進行了具體的說明。最後感謝大家百忙之中抽出時間來閱讀這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