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的居間人資格是怎樣的,居間人的義務是什麼

一、居間合同的居間人資格

居間合同的居間人資格是怎樣的,居間人的義務是什麼

對於居間人的主體資格問題,合同法沒有予以具體規定。是否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經濟、社會組織都可從事居間活動?應否對從事居間活動的主體進行必要的限制呢?對此問題,實踐中存在很大的爭議,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認爲,應當對居間人的主體資格進行必要的限制,只能賦予經批准可以從事居間業務的法人才能准許從事這項活動,以利於加強監督和管理,規範居間活動市場秩序;一種觀點認爲,不應當對居間人的主體資格進行限制,應當允許任何任何公民、法人都有權從事居間活動。

二、居間人的義務

1、報告訂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的義務。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2、忠實義務。居間人應當如實報告訂立合同的有關事項和其他有關資訊。

3、負擔居間費用的義務。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4、隱名和保密義務。在媒介居間中,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居間人就負有不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的義務,這就是隱名義務,這種居間又稱爲隱名居間或隱名媒介。是否允許公開自己的名稱和姓名是居間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因此,無論是委託人還是其交易相對人,都可以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名稱告知其相對人。那麼,居間人在交易雙方訂立合同之中或之後都應履行隱名義務。居間人對在爲委託人完成居間活動中獲悉的委託人的商業祕密以及委託人提供的資訊、成交機會、後來合同的訂立情況等,應按照合同的約定保守祕密。居間人如違反隱名和保密義務致使隱名當事人或委託人受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介入義務。居間人的介入義務是指在隱名居間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間人代替隱名當事人以履行輔助人的身份履行責任,並由居間人受領對方當事人所爲的給付的義務。居間人承擔介入義務與居間人的隱名義務是一致的,是爲了保證隱名當事人保持交易祕密目的的最終實現。居間人僅在一定情形下負有介入義務,並不享有介入的權利。換言之,只有在保護隱名當事人利益的前提下,纔有居間人的介入義務,而不存在居間人基於特定情形主張介入的權利問題。

以上內容向大家解釋居間合同的居間人資格要求,並向大家解釋了居間人在簽完居間合同後應當履行的義務,這些義務是對居間人的一種約束,同時居間人也有相應的權利。對於居間合同的居間人資格相關法規並未有明確規定,但在實踐中形成了上文所述的兩種不同觀點。總之,簽訂合同都應該謹慎而爲。如果大家還有疑問,可以繼續向本站網站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