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承攬合同是在日常生活中除了勞動合同等其他合同之外,最經常聽見也是見過的合同之一,對於承攬合同最主要的就是工程承攬合同,也就是承包人或者商戶與建築企業人一起擬定協商的合同,裏面詳細規定了兩者之間需要遵守的法律規定條文等內容。那麼承攬合同有什麼法律特徵?它在擬定中需要注意什麼事項?

承攬合同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承攬合同的法律特徵?

承攬合同是諾成、有償、雙務、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爲標的。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過程,而是工作成果,這是與單純的提供勞務的合同的不同之處。按照承攬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體力勞動成果,承攬合同案例評析也可以是腦力勞動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財產。

2.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攬合同是爲了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訂立的,因而定作人對工作質量、數量、規格、形狀等的要求使承攬標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場上的物品有所區別,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獨立承擔完成合同約定的質量、數量、期限等責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對標的物意外滅失或工作條件意外惡化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故承攬人對完成工作有獨立性,這種獨立性受到限制時,其承受意外風險的責任亦可相應減免。

4.承攬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質。承攬人一般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並對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擔風險。承攬人不得擅自將承攬的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且對完成工作過程中遭受的意外風險負責。但是如果經過定做人的同意,承攬人可以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但注意的是工程成果承攬人還是要負責的人。承攬合同具有多種多樣的具體形式。按照合同法第251條的規定,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應類型的合同。

5.承攬合同是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

6.承攬合同強調履行的協作性。

7.承攬合同的雙方是相互獨立的責任主體。

承攬合同的注意事項?

定作物

1、原材料的消耗定額問題:若是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爲了防止承攬人在工作中浪費定作人的原材料,可以在簽訂合同時規定承攬人使用原材料的消耗定額。要求承攬人本着經濟節約原則使用原材料,如果超過原材料消耗定額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2、定作物樣品的封存保管問題:若存在定作物樣品的,樣品應進行封存並當場由承攬人和定作人確認後簽字。此外,樣品的保管問題一般是定作人提供的樣品一般由承攬人保管,承攬人提供的樣品一般由定作人保管。因此,在簽訂合同時要規定保管人保管義務,並要求若保管不當造成損失或丟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3、定作物的後期保證問題:因有些定作物無法在檢驗當時就發現問題,所以定作人可以在合同中規定在一段期限內承攬人要保證定作物的質量合格問題,除了是因定作人使用、保管不當造成定作物存在問題以外,承攬人應負責定作物的無償修復或更換。此外,質量缺陷造成定作人損失的,承攬人還應負賠償責任。

支付款

1、定金條款的規定:在簽訂合同時,當事人若採用定金的擔保方式的,定金數額一般以合同總額的20%爲限,且交付時間要在承攬人進行加工定作之前。同時規定,若是承攬人違反合同時,應雙倍返還定作人定金;若是定作人違反合同時,承攬人不返還定金。

2、關於結算方式應注意:結算方式是指價金和其它費用的清結方式,包括現金結算和轉帳結算兩種。要注意,除了國家允許使用現金履行義務的以外,承攬合同的結算必須透過銀行轉帳結算。

關於合同中提交定作物的規定

1、提交期限問題:在約定定作物提取日期時應注意計算定作人必要的途中時間;

2、提前或延期提交問題:合同中應規定若是定作人或者承攬人要求提前或延期提交定作物,應當在事先與對方達成協議,並按協議執行。

承攬合同的法律特徵是什麼?具體來說就是特定性、人身性、獨立性等特點。所以在擬定的時候需要注意在擬定支付款、定作物的問題,定金的數額必須在百分之二十的限制在總款之間,如果違反合同規定需要雙倍支付定金,或者不返還定金,這些鬥毆需要在合同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