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法律特徵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合同是指發包人(村委會)與承包人(農戶)之間根據的規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其法律特徵是

土地承包合同法律特徵是怎樣的?

①合同的主體是法定的。發包方是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範圍相一致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或者村民小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②合同的內容受到法律規定的約束。有些內容不允許自由約定,如對於耕地的承包期,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爲30年;再如對於承包地的收回等,法律都有明確規定。這些內容都不允許由當事人自由約定。

③土地承包合同是雙務合同。發包方應當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爲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資訊服務,有權對承包方進行監督。承包方對其承包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流轉的權利,應當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等。

④合同屬於要式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名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9條規定:訂立承包合同的法定程序是:

(1)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這是進行土地承包第一步,民主選舉承包工作小組,這體現廣大村子的意志,可以保證承包過程的公平合理性,另一方面涉及土地的大量,統計承包方案的擬訂一列的具體工作,都要由工作小組來負責完成。

(2)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並公佈承包方案。承包方案的內容應當公平合理並照顧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實際情況,需要強調的是承包工作小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承包方案。如在擬訂的承包方案時不得剝奪或非法限制承包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歧視婦女,不得違反土地管理法有關耕地保護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定。

(3)依法召集村民召開村民會議,討論透過承包方案。這一程序體現了村民自治的精神。對承包方案根據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4)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這直接關係到承包方案的內容能否落實到實處。承包方案經村民會議同意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公開實施承包方案,將承包方案中的內容落實。

(5)簽訂承包合同。這是土地承包的最後階段。

承包合同應包括以下條款:①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責任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②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③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④承包土的用途⑤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義務。(6)違約責任。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