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特徵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特徵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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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發包方就同一土地簽訂兩個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張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已經依法登記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二)均未依法登記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三)依前兩項規定無法確定的,已經根據承包合同合法佔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但爭議發生後一方強行先佔承包地的行爲和事實,不得作爲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依據。
就你所述爭議魚塘,因第三人已經取得《家庭承包方式合同書與經營權證》,所以第三人已經取得魚塘承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