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形式有哪些?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形式有哪些?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形式有哪些?

一、家庭承包

家庭承包,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則,統一將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一種承包方式。其特點:

(1)承包雙方當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關係,發包方是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

(2)承包對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福利和社會保障功能;

(3)根據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則承包,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發包;

(4)承包期較長,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林地經批准還可以更長;

(5)承包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經營自主權、產品處置權、土地流轉權、土地被徵用佔用的補償權等;

(6)土地承包經營權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林權證;

(7)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可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方式;

(8)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按照物權方式予以保護,有權提出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要求;

(9)承包收益可以繼承,耕地、草地的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林地的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

二、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法》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四條 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透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六條 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直接透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份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後,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

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第四十七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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