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的特徵是什麼?

1、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

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的特徵是什麼?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發包人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村內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村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成爲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發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3條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國家所有依法給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一般是農村集體的成員,其中包括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包括其他村集體的成員,或者是本村與他村集體的成員的聯合。在有些情況下,承包人也可以是非農村集體的成員。

從承包人的組成看,包括個人家庭承包、合夥承包、集體承包等。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應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不宜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透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並應當簽訂承包合同。但是,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承包農村土地,本集體經濟組織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承包權。

2、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客體的特殊性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體是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依法由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的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條規定的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是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載體。

3、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具有長期性

土地是一種可以永續利用的生產資料。經營者只有擁有長期穩定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纔有增加投入、用心養護、改善地力的積極性,從而提高土地生產力。由於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體爲農村土地,而農村土地的生產、開發週期都很長,故合同的期限一般也較長。短的幾年,長的十幾年,甚至幾十年,《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0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爲三十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爲三十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延長。”

4、承包人依法取得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承包人對承包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一定範圍內的處分權。“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沙灘、水面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綜合上述,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受國家保護的,都是需要按照規章制度來執行,也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私自佔有、使用、利用的,同時也是有使用的年限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