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家庭土地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麼?

農村家庭土地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麼?

一、農村家庭土地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麼?

農村家庭土地財產分割的原則是:宅基地屬按戶申請,所有申請人享有平等權利。正確確認家庭成員每個人的房屋產權的具體份額,還需明確建房申請人、《宅基地使用證》登記人與房屋產權之間的關係。

《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所以農村宅基地政策實際是各省市政府根據《土地管理法》授權,對農民居住用地權益的公平分配,它不論貧富按人定量,透過造房用地的審批以保障每個農民都有其建房居住之地,屬國家對農民居住權的基本保障。

雖然《宅基地使用證》上的登記人只有戶主一人,但凡是依法具備建房用地申請條件,並在政府審批時被計入宅基地計算面積的申請人,都應當與《宅基地使用證》上的登記人一樣,屬於該宅基地的使用權的共同享有人。

登記人與其他合法申請人享有平等權利。

二、一個簡便的方式:家庭內部訂立分家析產協議

1、只要意思表示真實,依法受法律保護。如果怕以後有麻煩,公證一下更好;如果對法律不太懂,請個懂法律的,寫個協議。將來如果有糾紛,法庭審理時,這個協議是最有力的證據。

2、也可以依分家析產協議,到房屋管理部門,分別辦理各自的產權證。不便各自辦理的,也可以在附件上註明各自的份額。

本人有三兄弟,農村的老房子,就是這樣分家的。

三、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性質和特點

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所使用的集體土地,是由國家透過政策審批無償分配,無需納稅,也沒有使用年限的限制。因此農民的房屋雖屬公民的合法財產,但由於其建房用地的特殊性,使其產權性質和法律地位有別於城市商品房和城鎮私房,缺乏市場準入資格,屬於限制市場流通的準產權。

1、農民住房產權的合法成立,除必須有經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權外,還涉及具體的批准建房面積權。

現行農民建房政策是按戶按人口批給不同的宅基地使用面積和房屋建築面積。凡超過政府批准建房面積違章建造的房屋,除由政府作罰款等處理而予認可的外,都屬違章建築而不能在法院審判中作出產權確認。對該部分違章建造房屋只能就建築材料的歸屬作出裁決。因此宅基地使用權、建房面積這兩項權利在所有申請人之間是平等的,而不分成年與否、出資與否,屬平等按份享有。

2、當事人事先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而發生財產權屬爭議時

主要考察建房三要素:宅基地使用權、建房面積權、建設資金的投入

現在批到宅基地纔是關鍵,到底誰出錢反而是其次的,這也是一個重要的原則!

當前,在農村建房中取得用地權、面積權的重要性早已優先於建房的出資的多少。所以在家庭成員中確認農民住房產權時,應當承認宅基地使用權享有者雖未具體出資,但其在建房中已投入其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和建房面積權,因此所建住房產權中也應當含有他的權利。當然在產權的具體份額上,還應當按出資與用地權、面積權兼顧的原則加以確認,與出資者之間在房屋產權分配上有較爲合理的區別。

農村家庭土地一般指的就是宅基地,由於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屬性,其土地所有權是屬於農村集體的,所以不存在像商品房那麼進行自由的商業交易,只能透過繼承的方法來繼續取得土地使用權。在司法實踐中,農村家庭土地財產分割應當在同一家庭內部進行,一般透過協商的方式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