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從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看農村土地流轉問題?

找專長律師:刑事辯護律師 知識產權律師 土地房產律師 公司經營律師 損害賠償律師

怎樣從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看農村土地流轉問題?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一直以來都是農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生產形式,隨着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施,帶來改革的同時也帶給農村土地流轉帶來了一些問題。今天,本站將從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看農村土地流轉問題的角度爲大家做一下分析,此外也會補充介紹一些關於農村土地流轉方面暴露出來的一些問題,請您仔細閱讀下文:

一、從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看農村土地流轉問題:

自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來,土地逐漸分散化。大多數農民的土地分散於不同的地段,難以實現規模化經營。過於分散的土地,也加大了土地流轉的難度和成本。而土地分配過於零散,限制了土地的流轉。

二、農村土地流轉存在其他的問題:

(一)土地流轉侷限於集體組織內部,限制了土地的流轉

目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一般侷限於本農村集體內部成員。《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可見,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受讓集體經濟土地的條件受到了嚴格的限制,這種限制造成了土地流轉具有一定的封閉性,導致土地經營權無法在市場上自由轉讓,不利於資源的優化配置。

(二)農村土地流轉市場不規範,導致糾紛發生

目前,農村土地流轉多在民間進行,隨意性較大,操作不規範。如有的只是達成口頭協議,未簽訂書面合同;有的簽訂書面合同,但形式不規範,權利、義務關係約定不明確,容易產生糾紛;有的土地經多次流轉,導致中間存在“斷檔”現象;有的土地流轉後改變土地用途,導致糾紛發生。

(三)流轉後的土地改變使用用途,導致土地價值損毀,引發糾紛

有的土地流轉後,承包人爲了短期實現經濟效益,甚至承包的目的就是爲了改變土地用途用以他用,例如建築用地、種植林木等,對土地進行掠奪性開發,造成土地價值損毀,難以恢復原貌。發包人爲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到法院提起訴訟。

三、問題的成因

(一)保護本集體成員內部利益導致土地流轉的封閉性

集體組織成員擁有對本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其權利具有內部分配的性質。基於保護本集體成員利益的角度出發,因此他的轉讓對象通常以本集體內部成員爲限。對本集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發包,設定了嚴格的條件。這種限制,保護了本集體組織成員的利益,對促進本集體內部經濟的發展和穩定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同時也造成了土地流轉的封閉性,不利於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

(二)農村土地現狀和習慣增加的土地流轉的難度

由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實行的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30年不變。在二輪土地承包中,村集體分配土地的原則通常是綜合考慮土地的質量、距離的遠近等因素,將每家每戶的土地分散開。而隨着嫁娶、繼承等因素進一步導致土地越發分散,同時也加大了土地集中經營的成本和難度。

(三)經濟社會的發展、國家政策的調整導致土地價值大幅度提升。

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土地價值大幅度提升。而土地作爲最爲稀缺且不可再生的資源,農民對土地的依賴性仍然很強。一旦權益受到侵犯,其基本生存都要受到威脅,只能透過法律的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而隨着國家政策的調整,免徵農業稅,並實行糧種補貼,使得農民負擔大幅減輕,收益大幅提高,農民種田的積極性空前高漲。以碾子山區爲例,經調查,近幾年土地承包價格上漲十分明顯。2010年以前,承包價格在每畝50元-100元之間,而在近兩年,承包價格已上漲到每畝300元-400元之間。土地承包者獲得了巨大收益,而發包方因爲利益驅動心理不平衡,這樣就不可避免的產生糾紛,

(四)農民法律意識淡薄、流轉行爲不規範導致矛盾衝突增多。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但實踐中,多數農民不清楚法律規定的流轉行爲有哪些,有什麼法律後果,流轉行爲存在很多不規範現象。如部分農民認爲,土地流轉無需簽訂書面協議,大家鄉里鄉親的,相互瞭解,口頭說一下就可以了,簽訂協議好像信不過對方;有的簽訂書面協議不規範,土地轉包合同寫成土地買賣合同;有的農民認爲土地三十年承包權都是自己的,土地流轉與村裏面沒關係,自行處置就可以了;還有一種情況,土地承包權經多次轉讓,甚至轉讓給本集體以外的人耕種,中間還存在“斷檔”現象,原發包人想要收回土地,確不知向誰索取。

(五)基層組織管理缺位,導致矛盾得不到有效化解。

村屯並沒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制度,村委會並沒有發揮好管理的職能,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目前處於一種無序的狀態。而現在基層組織的社會控制力明顯弱化,對羣衆的號召力、影響力、說服力大大下降,一些矛盾糾紛在基層得不到有效化解,訴訟就成爲他們普遍的選擇。

(六)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缺失導致土地流轉難

在我國廣大農村,土地仍然是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也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在目前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健全的情況下,土地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是農民的“保命田”,很多農民對土地流轉是持謹慎的態度,不願意將土地一次性流轉給第三方。即使轉包,也多數採用一年一簽的形式,給自己留出“後路”。這樣,對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主體實現長期性、大規模經營造成了難度。

四、解決問題的對策

(一)放開農村土地流轉身份限制,實現市場化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完全市場化。農村土地可以在市場上自由流轉,法律和相關政策不再設定禁止性規定。這樣有助於打破土地流轉的地域性,有利於吸引外來資金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

(二)大力發展新型農業主體,開展農村土地專業化、規模化經營

發展新型農業主體,鼓勵和引導農民加入專業合作社,是解決農村土地零散、分散的有效途徑。農戶用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透過土地和資本的結合,能夠實現土地資源利用率的最大化。農民每年按照佔有的股份進行分紅,這樣就可以釋放出更多的剩餘勞動力轉移城市。而土地使用效率的提高,將更好地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

(三)規範農村土地流轉行爲,完善備案登記制度。

充分發揮鄉鎮政府和村委會職能,完善土地登記和備案制度。對在二輪土地承包中存在的問題,如登記有誤、四址不清等及時清理、覈查,以預防和減少承包經營權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的,必須報村委會登記備案,否則按無效合同處理。

(四)加強法制宣傳和對農村基層組織的業務指導。繼續加大對《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力度,增強村組織成員和人民羣衆的法律意識。開展送法下鄉活動,選派優秀法官下村屯,以座談、授課等形式,加強對村幹部的法律培訓。強化基層調解,充分發揮基層組織在調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中的作用。致力於將矛盾化解在基層,消滅在萌芽狀態。

(五)依法開展審判工作,公平、公正地審理土地承包糾紛案件

對土地承包合同進行全面審查,從合同的訂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合同的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規定、合同的履行是否違反合同約定、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等方面詳細審查。多下去調查走訪,向村委會、村民詳細瞭解情況,查明案件焦點,還原事實真相,最大程度地公平、公正地審理每一起案件。

(六)完善農業保險、農業信貸和農村保障制度。

由於我國農村面積大、農業人口多,農村科技化水平低,大多數農民現在還普遍存在靠天吃飯的現象。農民也不例外,一旦受到自然災害或其他因素的影響,導致減產甚至絕產事件的發生,其損失是慘重的。自家的口糧田還好說,而透過轉讓等方式取得的土地,將會影響其繳納承包費,導致違約。這時,一種健康的、完善的農業保險制度和信貸制度就非常必要。它有利於暫時緩解因資金匱乏而帶來的危機,保持再生產的能力,更有助於維護農村社會的穩定。而建立一個健全的農村保障制度,包括農村社會風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社會互助、農村合作醫療等制度,解決“失地”農民的後顧之憂,是非常必要的。

我們從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看農村土地流轉問題可以發現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施行其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的流轉,這也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弊端之一。除此之外,農村土地流轉問題一直以來都比較讓農民們疑惑,因此要處理此類問題需要從多方面入手,尤其要提高農民朋友的法律意識,讓農民朋友們真正地用好法律。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南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