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的法律特徵

承包合同的法律特徵

承包合同的法律特徵
承包合同(Cac)一是買賣雙方在經濟活動中對基建產品約定的價格,由雙方透過談判,以合同形式確定;二是確定發包與承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受法律保護的契約性檔案。承包合同多屬個別商訂的合同,定做物往往具有一定的特定性。 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承包合同的法律特徵,謝謝你的閱讀。
一、承包合同的特徵
1)承包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目的。 在承包合同中,承包人應按照與定作人約定的標準和要求完成工作,定作人主要目的是取得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
2)承包人完成工作的獨立性 定作人與承包人之間定立承包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對承包人的能力、條件行人的基礎上。只有承包人自己完成工作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3)定做物的特定性 承包合同多屬個別商訂的合同,定作物往往具有一定的特定性。
4)承包合同爲諾成合同。
5)承包合同爲有償合同。
二、承包合同的內容 承包方的主要權利是依法享有的經營管理自主權(即承包經營權);主要義務是按企業承包合同的規定完成所承包的生產經營任務。 發包方的主要權利是檢查監督承包方的生產經營活動;主要義務是按合同規定維護承包方的合法權益,依其聯責範圍幫助協調解決承包方在生產經營中的困難。 企業承包合同的簽訂,一般依法採取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投標者可以是公民個人、集團或企業法人,透過競爭而中標者爲企業經營者。在此基礎上,由代表承包方的企業經營者與發包方,根據平等、自願協商的原則簽訂企業承包合同。 企業承包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承包的形式、期限,上交利潤或減少虧損的數額,技術改造任務與國家資產的維護和增殖,產品質量及其他主要經濟技術指標,留利使用、貸款歸還、承包前的債權債務處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對企業經營者的獎罰,違約責任等。企業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非依法律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 法律規定可以變更或解除企業承包合同的原因包括:
(1)國務院對稅種、稅率和指令計劃、產品價格進行重大調整;
(2)因不可抗力或當事人雙方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企業承包合同無法履行;
(3)由於承包方經營管理不善無法完成承包生產經營任務;
(4)由於發包方違約,企業承包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未按規定履行合同義務,均應承擔違約責任。 對於企業承包合同糾紛,當事人可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承包合同的內容:
1、發包方和承包方的名稱;
2、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負責人的姓名、住所等資訊。這是承包合同必須的條款,如果無法明確當事人就無法確定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發生糾紛時也難以解決;
3、承包項目的內容以及發包方的具體要求。這也是承包合同必須具備的,如果沒有此項承包合同無法成立;
4、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期限直接關係到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履行時間,涉及當事人的利益;
5、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雙方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下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6、承包方遲延履行所應承擔的責任。包括承包方因素造成的延期開工和延期完工;
7、發包方因素造成的延期開工導致承包方無法按時完工的責任;
8、驗收方式和標準以及付款方式;
9、雙方約定的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