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徵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徵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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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徵,格式合同的注意事項?

一、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徵格式合同,也稱定式合同、標準合同、附從合同。在我國有的學者稱之爲標準合同,有的則稱之爲附從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時事人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採用格式條款的合同稱爲格式合同,或制式合同。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徵:1、格式合同的要約向公衆發出、並且規定了在某一特定時期訂立該合同的全部條款;2、制式合同的條款是單方事先制定的;3、格式合同條款的定型化導致了對方當事人不能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4、格式合同一般採取書面形式;5、格式合同(特別是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格式合同)條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絕對的經濟優勢或壟斷地位,而另一方爲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費者。二、格式合同的注意事項1、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2、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