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土地的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承包土地的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徵收土地的過程中遇到的情形也是非常多的,有的承包的土地被徵收了,對於承包的土地是需要給予一定的補償的,但是承包土地的徵地補償標準是至關重要的,也是大家比較關心的,但是具體的徵地補償標準如何,感興趣的可以隨小編到本文進行一番瞭解。

一、承包土地的徵地補償標準

由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價值是土地所有權價值的一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徵地補償標準應當與土地所有權遵循同樣的原則,以實現對所有權人和用益物權人的公平保護。目前,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補償採用區片綜合價或者年產值標準,今後則由省級政府根據當地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等綜合因素確定。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徵地補償標準宜由地方政府在綜合評估投入成本、運營成本、預期收益等多項要素的基礎上,覈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土地所有權中所佔的比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和所有人按覈定比例分別受償,承包人如已獲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該利益應在覈定比例內扣除。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程序

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獨立徵收補償,需要有相應的程序規定來保證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補償權利。實施徵地時,徵地機關應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受償主體地位,就徵地補償標準充分聽取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意見,並告知徵地方案及補償安置方案的具體內容。徵地機關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達成補償協議的,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已登記的,登記機關注銷登記;未經登記的,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解除承包合同協議。徵收機關應當在擬被徵收的承包地所在的村(組)、鄉(鎮)公告土地承包經營權徵收補償方案,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在公告規定時間內,持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補償登記手續。

在土地承包經營權補償費的支付上,宜採取徵地機關直接支付給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方式,而不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分配或者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轉交。因爲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徵地補償是國家與承包經營人之間直接的法律關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是這一法律關係的當事人,無權決定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比例,而直接支付補償費的方式也可以避免出現截留、挪用等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合法權益的現象。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透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發包方是否同意轉讓要進行下列審查:

①承包方尚不具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穩定的收入來源;

轉讓合同存在被強迫簽訂的情形;

③改變了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

④受讓方不具有農業生產經營能力;

⑤轉讓承包地抵頂受讓方欠款。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就是發包方不同意轉讓的法定事由,未經發包方同意,轉讓無效。如無上述情形之一,發包方不同意轉讓或者拖延表態的,轉讓有效。)。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否則流轉無效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不能因徵地而損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給予一定的合理的補償也是必須的,如果補償不合理不到位也會嚴重阻礙徵地工作的順利開展,因此大家一定要嚴格執行補償標準,確保補償款順利到位,確保徵地工作按時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