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被徵用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被徵用的賠償標準

土地承包經營權被徵用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由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價值是土地所有權價值的一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徵地補償標準應當與土地所有權遵循同樣的原則,以實現對所有權人和用益物權人的公平保護。目前,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補償採用區片綜合價或者年產值標準,今後則由省級政府根據當地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等綜合因素確定。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徵地補償標準宜由地方政府在綜合評估投入成本、運營成本、預期收益等多項要素的基礎上,覈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土地所有權中所佔的比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和所有人按覈定比例分別受償,承包人如已獲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該利益應在覈定比例內扣除。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透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程序

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獨立徵收補償,需要有相應的程序規定來保證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補償權利。實施徵地時,徵地機關應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受償主體地位,就徵地補償標準充分聽取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意見,並告知徵地方案及補償安置方案的具體內容。徵地機關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達成補償協議的,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已登記的,登記機關注銷登記;未經登記的,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解除承包合同協議。徵收機關應當在擬被徵收的承包地所在的村(組)、鄉(鎮)公告土地承包經營權徵收補償方案,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在公告規定時間內,持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補償登記手續。

在土地承包經營權補償費的支付上,宜採取徵地機關直接支付給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方式,而不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分配或者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轉交。因爲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徵地補償是國家與承包經營人之間直接的法律關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是這一法律關係的當事人,無權決定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比例,而直接支付補償費的方式也可以避免出現截留、挪用等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合法權益的現象。

三、 法律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1、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2、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爲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3、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4、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5、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6、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沒有書面通知交回無效)。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7、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8、大學生在校期間和軍人伏兵役期間,不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已被分配承包地的,不得收回;重新分配的,也有權獲得承包地;

9、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10、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爲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透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

發包方是否同意轉讓要進行下列審查:

①承包方尚不具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穩定的收入來源;

轉讓合同存在被強迫簽訂的情形;

③改變了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

④受讓方不具有農業生產經營能力;

⑤轉讓承包地抵頂受讓方欠款。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就是發包方不同意轉讓的法定事由,未經發包方同意,轉讓無效。如無上述情形之一,發包方不同意轉讓或者拖延表態的,轉讓有效。

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否則流轉無效;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五、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透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承包合同和承包權證須具備,如果遺失須補辦)。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運作還很不規範,建議直接訴訟)。 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任何組織和個人擅自截留、扣繳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的,應當退還。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徵用、佔用土地或者貪污、挪用土地徵用補償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或者強迫、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爲,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看完上文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被徵用的相關規定的介紹,大家應該能基本瞭解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相關法律知識,在面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時也會有所警惕,不會輕易受騙。如果您在遇到土地承包經營權被徵用的情況,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唐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