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是什麼

一、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是什麼

1、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權利內容由合同約定。分爲主體和客體兩種。

該項權利的權利主體爲公民或集體;權利客體爲集體所有土地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

2、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裏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2011年1月,一則“土地使用期滿後會無償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關注。土地使用權與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法規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權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承包經營權是指使用土地經營獲利後與發包方分成收益,

土地使用權是指以交租金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與經營沒關係,收益也可以獨佔

二、二者的關係

土地承包經營權屬土地使用權的範疇,發包人對發包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是向承包人發包土地的前提條件。土地本身權屬不清的,兩個以上發包方對同一塊土地向不同的承包方或均要求向同一承包方發包的,顯然案件的本質是土地使用權糾紛,如不確定誰是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者何方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則不能確定承包合同的有效性,所以應按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由人民政府先行處理。確定發包方的土地使用權人地位後,承包經營合同即具備了民事訴訟的條件。

其次,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核心內涵是承包人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合法使用權的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發包方是發包土地的所有權人或者在發包前對發包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權,具備發包人的資格;第二,承包方的承包經營權是依法(政策、法律、合同)取得。合法取得了承包經營權,即對承包土地享有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再次,提到土地使用權,更多層次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對土地資源進行劃分和確定,體現的多是國家對土地資源的管理和保護,主要依行政法調整;提到土地承包經營權時,更多層次是從民事合同的角度對民事主體公平享有土地資源進行調整和規範,體現的多是合同雙方在法律框架下的平等協商,意思自治,主要由合同法調整。如作爲行政法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糾紛和土地使用權糾紛應由人民政府進行處理,而作爲民法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政府對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僅有調解權,無裁決權;國土資源部2003年公佈施行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不作爲土地權屬案件受理;農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均規定承包經營糾紛由相關部門調解、仲裁機構仲裁或人民法院受理,可見只有人民法院和涉農仲裁機構享有裁決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職權。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屬糾紛,人民法院有權確定承包方的承包經營權,享有裁決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取得、衝突如何解決的審判職權。

很多人都根本沒有詳細的去區分清楚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使用權的概念,實質上,土地使用權跟經營沒有任何的關係,透過使用土地而獲得的這些收益是土地所有權人自己的,而承包經營權就不一樣了,一般都是承包方和發包方共同分配土地經營而取得的收益的,但土地對外承包的前提條件也是要獲得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