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地下礦權是相同的概念嗎?

一、土地使用權地下礦權是相同的概念嗎?

土地使用權地下礦權是相同的概念嗎?

土地使用權地下礦權並不是相同的概念。採礦權是他物權中的用益物權,是以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並獲得收益爲基礎,具有嚴格的排他土地使用權,即爲一切依法或依合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也就是經濟上的“土地使用”加法律上的“權利”。

二、什麼是採礦權

採礦權,又稱“礦產使用權”,是指採礦企業或個人在開採礦產資源的活動中,依據法律規定對礦產資源所享有的開採、利用、收益和管理的權利。中國《礦產資源法》規定,開採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採礦權不得買賣、出租,不得用作抵押;國家保護合法的採礦權不受侵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他人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礦區範圍內採礦。

三、採礦權取得程序及方式

基於市場機制優化配置資源及可持續發展的考慮,現階段我國已確立了採礦權的有償取得制度,最主要的取得方式就是申請登記方式。申請登記制度就是採礦人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提交有關資料,經登記管理機關准予登記後依法繳納采礦權使用費等價款,辦理登記手續,領取採礦許可證。而根據所開採的礦產資源及礦區的不同,所提交申請的登記管理機關級別也不相同。如對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的開採,登記管理機關爲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而對上述礦區以外的礦產,其儲量規模在中型以上的礦產資源的開採,其登記管理機關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根據申請人所提交的相關材料予以審查,在收到申請40日內,對符合要求者予以採礦權登記,頒發採礦許可證。不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採礦權申請人說明理由。

當然,對一些特殊礦產採取特別勘探開採方式的,探礦權人可以透過特別的申請程序而取得采礦權。如探礦權人申請石油、天然氣滾動勘探開發的,依照《勘查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提交有關資料,經批准辦理登記手續,可以領取滾動勘探開發的採礦許可證;另外《勘查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進行勘查時,發現符合國家邊探邊採規定要求的複雜類型礦牀的,可以提出開採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辦理採礦登記手續,領取採礦許可證。

當有多家礦山企業或個體戶欲申請採礦權時,若完全採取申請在先原則勢必會使得一些技術、資金、管理處於優勢地位的礦山企業無法取得采礦權,無法充分實現效益。爲了消除這種尷尬,國家可採取招標、拍賣的方式,由開發方案優越的投標人或價高的受賣人取勝。該方式更大程度促進了資源的優化配置,日益受到青睞。我國在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對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資源中已採用了類似方法。

很多人認爲土地使用權就是採礦權,誤以爲擁有了土地使用權就可以同等擁有在這塊土地上進習採礦的行爲了,其實這是不對的。採礦權是需要經過一系列的勘探測驗,並且需要土地使用權的擁有人進行申請的,申請透過才擁有這塊土地的採礦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