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運輸合同簽訂流程中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近幾年,隨着互聯網經濟的快速發展,網商羣體和規模不斷擴大,網絡買賣交易數量持續上升,隨之而來的就是對物流運輸的需求更加旺盛,在貨物的運送過程中,交接的時間、地點,途中損耗的解決等事項都需要事先約定,那麼,物流運輸合同簽訂流程中有哪些要注意的地方呢?

物流運輸合同簽訂流程中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 經營者要與託運人簽訂書面的貨物運輸合同

在實際經營中,常常有承運人爲了交易簡便,不與託運人簽訂書面貨物運輸合同,把貨運單作爲運輸合同的情況,這樣不能夠明確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而且貨運單往往被法院認爲是格式合同,在發生糾紛時,是不利於承運人的。

因此,物流公司要儘量同託運人簽訂書面合同,書面合同的效力是優於貨運單的。書面合同務必體現出雙方當事人的參與。如果合同時由物流公司提供,一定要合理提示託運人合同中對其不利的條款,並讓託運人確定。如果合同由雙方代理人或者其他代表簽字,在合同簽訂時,一定要有當事人的簽章。

二、 採用格式條款簽訂合同時要盡到提醒說明的義務

格式條款方便、省時,但是格式條款在法律上會受到一些限制,容易面臨無效的風險。

物流企業在制定格式條款時,要遵循公平的原則來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承運人責任的條款,並按照合同對方的要求,對條款予以說明。這樣纔可確保格式條款的有效性。在簽訂格式合同的結尾處,可以透過讓託運人親筆書寫“本合同全部內容承運人已盡說明義務,本人已充分了解合同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並同意合同全部內容。”這樣,格式條款將作爲生效的合同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

三、 依法同託運人約定賠償責任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運人對貨物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實踐中,承運人往往會在合同中增加有條件承擔賠償責任的條款,但一旦雙方透過訴訟解決糾紛,該條款容易被法院認定爲強制性規範,不具有法律效力

運輸合同的約定不應當違法法律規定,對合同中加強對方責任或者減輕自己法律責任的條款,一定要作爲特別條款加以約定,對合同訂立的背景、原因以及雙方對條款內容均有確切的瞭解加以說明,從而避免法院排除適用合同約定導致條款無效的情形。

四、 要同託運人詳細約定合同解除的情形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託運人在貨物交付收貨人前可以同承運人解除合同,此規定對物流公司非常不利,如果承運人付出了大部分的成本,爲貨物運輸做好了準備,託運人此時想要解除合同,就會給承運人造成損失,承運人索賠的難度會很大。所以,承運人一定要在合同中,結合行業慣例,詳細列舉可能發生合同解除的情形,對託運人解除合同的權利進行限制,避免因託運人的解除行爲給公司造成損失。

綜上所述,在物流運輸合同簽訂流程中,首先雙方一定要簽訂書面的合同,不要圖方便以其他單據替代,否則在出現糾紛後對承運方較爲不利,如果合同中有格式化條款內容一定要向託運方解釋情況,同時,雙方要就貨物損失的賠償責任和合同取消的情況進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