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的間接代理的後果是什麼?

一、隱名的間接代理的後果是什麼?

隱名的間接代理的後果是什麼?

隱名的間接代理的後果是導致代理行爲無效。《民法典》第一節間接代理一般規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民事主體可以透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爲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六十四條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節 委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條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六十六條數人爲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條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爲違法未作反對錶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六十八條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二、越權代理的特點是什麼?

越權代理具有如下特徵

第一,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爲時,具有一定的代理權限。如果代理人沒有獲得委託人的任何授權,或者其所享有的代理權已經終止,就只能構成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無權代理,而不能構成越權代理。

第二,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爲時,超越了委託人的授權範圍。也就是說,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爲雖然與其獲得的代理權有關,但卻超出了具體的權限範圍。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爲在代理權限之內,就屬於有權代理,而不會構成無權代理。在越權代理的情況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權的範圍從事的代理行爲構成無權代理,其法律後果應由代理人自行承擔。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爲中只有一部分屬於越權代理,其餘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權的範圍之內,那麼就僅僅是該超越代理權的部分構成無權代理,其他部分仍應認定爲有權代理。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代理行爲是因爲委託人從事了一定的委託行爲,所以相關的人員可以代爲行使相關的權利,並且從事一些行爲,這就是完全的代表當事人,但是需要提醒注意的就是有些情況之下可能會導致代理無效,比如說越權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