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代理的形式有什麼?

一、隱名代理的形式有什麼?

隱名代理的形式有什麼?

隱名代理的形式有:

1、代理人實際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權、有代理權,但不披露代理關係,而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

2、代理人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不明示被代理人的名義,但明示爲其利益進行代理活動。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透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爲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隱名代理的責任承擔有什麼?

隱名代理,又稱間接代理。指在代理關係中,被代理人隱名,直接由代理人與客戶簽訂合同,如電器產品的代理商制度。如果被代理人的產品給買受方造成損失,則被代理人顯名,承擔法律責任,代理人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託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託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爲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委託人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託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託人作爲其相對人的,委託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以及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隱名代理的形式有兩種,隱名代理需要承擔的責任是披露義務,在代理關係中,被代理人需要隱藏姓名,由代理人和客戶簽訂代理合同。如果出現被代理人給付的產品,導致買受方存在損失的情況,被代理人需要鮮明,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