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隱名代理有哪些形式?

一、一般隱名代理有哪些形式?

一般隱名代理有哪些形式?

隱名代理包括兩種形式:一是“本人身份不公開的代理”;二是“本人身份公開但本人姓名不公開”的代理。“本人身份不公開”的代理是指既不明示以本人名義,也不明示爲本人利益,而以自己的名義表示意思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代理。

(一)本人身份不公開

“本人身份不公開”的代理是指既不明示以本人名義,也不明示爲本人利益,而以自己的名義表示意思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代理。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事實上得到本人的授權、有代理權,但他在訂約時並不披露實際存在的代理關係,既不公開本人是否存在,更不指出本人是誰,而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商事活動。當然,第三人也沒有義務詢問是否存在着身份不公開的本人。因此,第三人在和代理人締結交易時,並不知道被代理人的存在,往往認爲代理人就是爲了自己利益、並且以自己名義同第三人進行交易的本人或者合同中的對方當事人。在司法實踐中,此種情形主要適用於第三人根本不願和本人、而僅願意單獨和代理人進行商事活動的情形。

(二)本人身份公開

本人身份公開則是指不明示以本人名義,但明示爲本人利益而表示意思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代理。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在訂約時表示有代理關係存在、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公開本人的存在,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在當前的實際商事活動中,代理商爲了使本人不和第三人建立直接聯繫,通常採取此種作法,中國許多進出口公司在代理本人和外商做貿易時也經常採取這種方式。但在締約時,由於作爲合同的直接當事人風險較大,故代理人一般須在合同中註明“代理本人”以讓對方知道他是代理人的身份,但不知道具體的本人是誰。隱名代理的人述兩種形式的一個共同特點就是都不以“個人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法律行爲,這正是隱名代理與顯名代理的本質區別所在。

二、顯名代理與隱名代理有何區別?

隱名代理的人述兩種形式的一個共同特點就是都不以“個人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法律行爲,這正是隱名代理與顯名代理的本質區別所在。

本人身份公開則是指不明示以本人名義,但明示爲本人利益而表示意思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代理。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在訂約時表示有代理關係存在、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公開本人的存在,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

在當前的實際商事活動中,代理商爲了使本人不和第三人建立直接聯繫,通常採取此種作法,中國許多進出口公司在代理本人和外商做貿易時也經常採取這種方式。但在締約時,由於作爲合同的直接當事人風險較大,故代理人一般須在合同中註明“代理本人”以讓對方知道他是代理人的身份,但不知道具體的本人是誰。

綜上所述,隱名代理最重要的就是隱去了當事人在這份代理關係中的主要個人名義,除非在代理人和第三人簽訂了相關的代理合同與協議之後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失,這時候才需要被代理人出面進行賠償,但是被代理人出面進行賠償,也可以不公開自己的個人姓名,而是隻公開自己的個人身份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