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代理與間接代理有什麼區別?

隱名代理與間接代理並無本質區別。隱名代理指在代理關係中,被代理人隱名,直接由代理人與客戶簽訂合同。間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而不表明被代理人身份,其法律後果先由代理人承擔再轉移給被代理人的一種代理形式。間接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爲法律行爲,行爲的後果間接歸於委託人。

隱名代理與間接代理有什麼區別?

間接代理,“直接代理”的對稱。又稱“隱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而不表明被代理人身份,其法律後果先由代理人承擔再轉移給被代理人的一種代理形式。大陸法系獨有的概念。在大陸法系國家,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代理是代理的基本特徵之一。“以被代理人名義”,通常可以理解爲明確指明被代理人的姓名,或者不指明被代理人具體姓名僅說明代理他人爲民事活動。如果不表明被代理人姓名,又不表明自己是代理人,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則不認爲代理關係成立,應作爲行紀關係來處理。

間接代理有以下特點:

第一,間接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爲法律行爲。受託人雖然接受委託,但不將其代理身份告知第三人。對第三人來說,他直接與受託人打交道,而與委託人沒有任何關係。

第二,嚴格區分兩層法律關係,即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和受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行爲的後果不是直接歸於、而是間接歸於委託人。

第三,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不存在合同關係。委託人不能直接對第三人主張權利,同樣,第三人也不能直接對委託人主張權利。

從這裏可以看出,間接代理其實就是“隱名代理”的另一個說法而已,二者沒有實質區別。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民事主體可以透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爲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不得代理。

綜上所述,廣義的代理包括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間接代理又稱隱名代理,間接代理和隱名代理都是以不透漏自己的姓名而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代理的法律行爲,行爲的後果間接歸於委託人。間接代理撲朔迷離的本來面目使其外部關係變得錯綜複雜,代理關係中各方當事人權利的救濟也顯得捉襟見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