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訂立要什麼程序

合同是怎麼成立然後被當事人履行的,首先當事人之間要訂立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這樣日後才能得到履行。那麼具體來講,合同訂立要什麼程序呢?可能很多人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爲你做詳細解答。

合同訂立要什麼程序

一、合同訂立要什麼程序

合同的成立必須基於當事人的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訂立的過程就是當事人雙方使其意思表示趨於一致的過程。這一過程在合同法上稱爲要約和承諾。

1、要約

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條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稱爲要約人,後者稱爲受要約人。要約要取得法律效力,應該具備如下條件:

(1)要約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這一特定的人是自然人還是法人,是本人還是代理人可以在所不問,便他必須是在客觀上可以確定的人。只有這樣,受要約人才能對之承諾。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要約人應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與之建立合同關係。

(3)要約必須是向相對人發出的意思表示。否則,就沒有承諾的對象,也不可能有承諾法律效果的產生。要約的相對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的人發出要約,通常是某一具體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發出要約,一般是指向社會公衆社會發出的要約,如懸賞廣告。

(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要約的目的在於取得相對人的承諾,建立合同關係。要約能否爲相對人所接受,關鍵是擬訂立的合同對其亦有利。

2、承諾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在合理期限內完全同意要約內容的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諾,必人備如下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要約和承諾是一種有相對人思表示,因此,承諾非受要約人作出不可。受要約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知道要約的內容並對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認爲是承諾。受要約人,通常是指受要約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權的代理人。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所作的承諾與受要約人的承諾具有同等效力。

(2)承諾必須是在合理期限內向要約人發出。所謂“合理期限內”是指:要約確定承諾期限的,所確定的期限內即爲合理期限;要約未確定承諾期限的,通常認爲合理的時間內即爲合理期限。

(3)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相一致。若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者,則是一種新的要約。所謂“實質性變更”,是指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

二、合同訂立時發生糾紛怎麼辦

1、約定訴訟管轄地,爭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訴。訴訟管轄地的約定要明確。約定管轄的法院應依照只有以下五個地方的法院可供當事人協議管轄: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但是不得違反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約定管轄常見的錯誤有:

(1)表述不清楚,容易產生岐義,如:“如果發生爭議,可由雙方各所在地法院管轄”;

(2)約定由上述五個地方以外的法院管轄;

(3)約定違反了級別管轄的規定,如普通案件約定由某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4)約定違反了專屬管轄的規定。

2、如果採用仲裁的方式,仲裁條款要明確約定某一個仲裁機構,而且該仲裁機構必須客觀存在,否則將導致條款無效。尤其是不能出現某某市仲裁委員會這種錯誤。

貨物所有權約定條款的運用。約定了貨物的所有權仍歸我方的情況下,我方可以基於物權而擁有請求返還,請求損害賠償等權利。對於對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應特別注意,要應勢而變,不可以不加審查地完全適用其條款。

合同訂立的程序主要就是要約和承諾。當一方發出要約之後,另一方根據自己的情況作出了承諾的,那麼則就可以認爲雙方是達成一致的,不過實際訂立書面合同,則還需要雙方簽字蓋章確認。關於“合同訂立要什麼程序”的問題,就爲大家整理到此。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三門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