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訂立有哪些方式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當事人爲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權利義務關係而進行協商、達成協議的過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依此規定,合同的訂立包括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當事人爲要約和承諾的意思表示均爲合同訂立的程序。本文簡要介紹了合同訂立的形式、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的情況以及適用我國法律的合同總結,僅作參考。

合同的訂立有哪些方式

合同訂立的形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形式在對於固定證據、警告當事人鄭重其事、區分磋商與締約兩個階段均有重要意義。口頭形式的合同雖方便易行,但缺點是發生爭議時難以舉證確認責任,不夠安全。書面形式是指以合同書、信件等各種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合同形式。根據民法典規定,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也屬於書面形式的一種。另外,根據民法典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哪些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也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等多種形式,還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合同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

(三)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股份轉讓合同;

(五)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包經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同;

(六)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購買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非外商投資企業股東的股權的合同;

(七)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非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的合同;

(八)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購買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非外商投資企業資產的合同;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其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