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合同一定要書面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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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一定要書面合同嗎

合同已經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密不可分。租房要簽訂租房合同,勞動要簽訂勞動合同,辦理保險業務也要簽訂保險合同。合同的種類多種多樣,形式各異,有書面合同,口頭合同等。要式合同是在生活中很常見的一種合同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講解一下要式合同,以及要式合同一定要書面合同嗎這個問題的解答。

一、要式合同是書面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稱爲法定之要式合同,後者稱爲約定之要式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爲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要式可以分爲法定之要式和約定之要式。法定之要式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約定之要式,是當事人約定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成立合同。

二、要式合同成立要件

(一)雙方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雙方透過要約與承諾的方式,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這是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礎。如果雙方未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則無論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二)合同一方已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合同的主要義務已經履行,說明當事人是承認合同的存在的。並且已經進入到履行合同的階段,不應當再否認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主要義務,就是合同中當事人所負有的基本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則視爲合同已經履行。合同中約定有多個主要義務時,如買賣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應當具有證明合同成立的效力。附隨義務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準備工作的完成,則不得認爲能夠證明合同成立。

(三)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接受履行,說明其已經承認對方的履行行爲是對合同的履行,這顯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爲前提的。但這裏應當注意,接受履行應當具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誤以爲是贈與而接受,而對方則是履行其買賣合同義務而交付的,則不能認爲是接受履行。

三、書面合同

書面合同是指以文字爲表現形式的合同形式。多以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有形地表現。根據國際貿易習慣,如果交易雙方透過口頭或函電磋商,就主要交易條件達成協議之後,就要簽訂合同或成交確認書,以書面形式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固定下來,作爲約束雙方的法律檔案。這是合同的主體部分,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合同的各項交易條款,以及根據不同商品和不同的交易情況加列的其他條款,

買賣雙方經過磋商,一方的發盤被另一方有效接受,交易即告達成,合同即告成立。但在實際業務中,買賣雙方達成協議後,通常還要製作書面合同將各自權利與義務用書面方式加以明確,這就是合同的簽訂。

書面合同的意義在於:

1、是合同成立的證據

根據法律的要求,凡是合同必須能得到證明,提供證據,包括人證和物證。在用信件、電報或電傳磋商時,往來函電就是證明。口頭合同成立後,如不用一定的書面形式加以確定,那麼它將由於不能被證明而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甚至在法律上成爲無效。

2、是合同生效的條件

一般情況下,合同的成立是以接受的生效爲條件的。但在有些情況下,簽訂書面合同卻成爲合同生效的條件。我國《合同法》第10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3、是合同履行的依據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履行涉及很多部門,如以分散的函電爲依據,將給履行合同造成很多不便。所以買賣雙方不論透過口頭,還是信件、電報磋商在達成交易後將談定的完整的交易條件,全面清楚地列明在一個書面檔案上,對進一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爲合同的履行提供更好的依據,具有重要意義。

以上就是小編對“要式合同一定要書面合同嗎”這個問題的解答,綜上所述,要式合同一定是書面合同。要式合同是有法律所規定的,必須具備一定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其中一個形式就是必須爲書面合同來約定雙方當事人所履行的責任和義務,並且爲今後合同能順利的履行提供依據。本站小編提示,在合同的簽訂中約定的條款需要相關專業的律師進行審查,這樣才能更好地保障您自身的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徐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