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進行。
由此可見,法律除了書面形式外,並不否認合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選擇口頭訂立合同,但法律規定下列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1.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間除外);
3.融資租賃合同;
4. 建設工程合同;
5. 委託監理合同;
6. 技術開發合同;
7. 技術轉讓合同;
8.擔保合同;
9. 土地承包合同;
10.政府採購合同;
11、獨家版權許可使用合同;
12日,信託合同;
13、民用航空器合同;
14日,勞動合同。
應該指出的是,那些應該以書面形式而不是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當然不能被視爲無效。
也就是說,這裏的“應該”與“必須”是不同的,即使合同應該採用書面形式而不是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一方已經接受。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合同形式】當事人可以訂立書面合同、口頭合同和其他形式的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