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無因管理規定都有哪些?

一、民法典無因管理最新規定都有哪些?

民法典無因管理規定都有哪些?

《民法典》之中關於因管理最新規定具體如下: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條 【債權的定義】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爲、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爲或者不爲一定行爲的權利。

第一百二十一條 【無因管理】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爲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九百七十九條【無因管理定義】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爲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條【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時的法律適用】管理人管理事務不屬於前條規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應當在其獲得的利益範圍內向管理人承擔前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一條 【管理人適當管理義務】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應當採取有利於受益人的方法。中斷管理對受益人不利的,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

第九百八十二條 【管理人通知義務】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能夠通知受益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務不需要緊急處理的,應當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第九百八十三條 【管理人報告和交付義務】管理結束後,管理人應當向受益人報告管理事務的情況。管理人管理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及時轉交給受益人。

第九百八十四條【受益人追認的法律效果】管理人管理事務經受益人事後追認的,從管理事務開始時起,適用委託合同的有關規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無因管理的構成條件:

(1)管理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也未受本人委託;

(2)管理人從事管理他人事務的事實行爲,包括對他人財產或事務的料理、保護、利用、改良、處分、幫助或服務等,至於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則在所不問;

(3)管理人具有爲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於爲他人謀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損,不具備這一要件者不屬於無因管理。根據各國的民法規定,無因管理事實將在管理人與收益人之間引起債的關係;收益人負有償付費用並賠償管理人損失的債務。

有些公民爲了避免他人的利益會受損,而會採取一些管理行爲,若實施了管理行爲的人,並沒有保護他人利益的義務,且實施的管理行爲確實保護了他人的利益,那麼被管理人、管理人之間就因爲無因管理建立了債權債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