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在民法典哪一編規定了?

一、無因管理在民法典哪一編做出規定?

無因管理在民法典哪一編規定了?

無因管理在《民法典》的一級體系中看不出來,因爲放在了合同編的倒數第二章。我們現在看到《民法典》裏有合同編和侵權責任編。熟悉民法體系的人都知道,這兩個都屬於債法的內容,翻開任何一個大陸法系的傳統的《民法典》,債權法裏都包括了合同、侵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現行《民法典》將侵權責任首先分離出來了,放在整個民法典的最後一編,這意味着遵循了中國立法的傳統模式——任何法律到最後都落到一個法律責任上來。

二、《民法典》中規定的無因管理人的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981、983條之規定,無因管理的管理人負有如下義務:

(1)適當管理義務。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應當採取有利於受益人的方法。中斷管理對受益人不利的,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

(2)通知義務。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能夠通知受益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務不需要緊急處理的,應當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3)報告和交付義務。管理結束後,管理人應當向受益人報告管理事務的情況。管理人管理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及時轉交給受益人。

三、受益人追認會產生什麼法律效果?

《民法典》第984條規定,管理人管理事務經受益人事後追認的,從管理事務開始時起,適用委託合同的有關規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管理人管理事務開始後,一旦受益人追認,則管理人與受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法律關係就由無因管理制度調整爲由委託合同制度來調整,雙方均應按本編委託合同的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享受各自的權利。受益人的追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一旦受益人事後對管理人的管理事務進行追認,從管理人開始管理事務時起,雙方當事人就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規定從事。

據此可知,無因管理在現行《民法典》的第三編中的第三分編中做了規定。無因管理的事務必須是他人的事務,而非管理人的事務。無因管理制度規定了管理人與本人的法律關係是法定之債的關係,管理人需要爲管理行爲而支出的必要費用,但該費用有權向本人請求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