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無因管理第980條是怎麼規定的

一、民法典無因管理第980條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無因管理第980條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條【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時的法律適用】管理人管理事務不屬於前條規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應當在其獲得的利益範圍內向管理人承擔前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

第九百七十九條【無因管理定義】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爲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二、無因管理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條【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時的法律適用】管理人管理事務不屬於前條規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應當在其獲得的利益範圍內向管理人承擔前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一條 【管理人適當管理義務】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應當採取有利於受益人的方法。中斷管理對受益人不利的,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

第九百八十二條 【管理人通知義務】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能夠通知受益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務不需要緊急處理的,應當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第九百八十三條 【管理人報告和交付義務】管理結束後,管理人應當向受益人報告管理事務的情況。管理人管理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及時轉交給受益人。

第九百八十四條【受益人追認的法律效果】管理人管理事務經受益人事後追認的,從管理事務開始時起,適用委託合同的有關規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無因管理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無因管理的主體包括管理人與本人,區別於其他一般民事主體。一般民事主體必須具有一定的民事行爲能力,而無因管理的主體則無此限制,只要能從事一定的事實行爲即可。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都可成爲無因管理的民事主體,即只要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主體均可成爲無因管理的主體。

2、無因管理是一種事實行爲。無因管理爲一種法律事實,是產生無因管理之債的法律上的原因,基於無因管理產生的無因管理之債是法定之債,此債的關係的內容是由法律直接規定,而非當事人約定的。無因管理屬於法律事實中與人的意志有關的人的行爲事實,無因管理事實的構成以事務管理的承擔爲準。無因管理屬於事實行爲,但無因所管理的事務,可以是法律行爲,也可以是事實行爲。

3、管理人沒有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人對於本人須無法律上的義務,既沒有法定的義務,也沒有約定的義務。管理人依約對於本人負有義務時不能成立無因管理。管理人對於本人依法負有義務時也不能成立無因管理。這是無因管理的最基本特徵。

4、管理人爲他人管理事務。管理人在進行管理時,其管理的對象是他人的事務,目的是爲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

成立無因管理是有嚴格的條件限制的,對於管理人來講,管理人本身沒有法定,更沒有約定的義務,是出於好意,爲了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損失才管理他人事務的,這樣才構成無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