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83條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在當代這個社會,大家都知道民法中所調整的事情就是我們日常生活中所發生的一些事情,因此大家對於民法並不陌生,但是對於《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的具體條文也不是特別的熟悉,比如說大家就很想要知道《民法典》第183條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民法典第183條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民法典》第183條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二、民法典第183條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釋義】

本條是對見義勇爲受害人特別請求權的規定。

見義勇爲受害人的特別請求權,是指行爲人爲了保護他人的民事權益,在爲保護他人民事權益的見義勇爲行爲中自身受到損害,所享有的賠償和補償自己損失的請求權。見義勇爲受害人的請求權包含兩個內容:1.對侵權人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請求權;2.對受益人的適當補償請求權,包括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同時就可以行使的補償請求權,以及無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時行使的請求權。

產生見義勇爲受害人特別請求權的要件是:1.行爲人實施了見義勇爲行爲,見義勇爲行爲須爲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實施的行爲,須行爲人實施保護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爲無法定或約定義務,須針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侵害行爲或者他人處於危難的危險事實,須在客觀上使受益人少受或免受損害的行爲。2.見義勇爲的行爲人須因實施該行爲而遭受人身和財產損失。3.見義勇爲行爲人遭受的損害與實施見義勇爲行爲有因果關係。

行使見義勇爲受害人特別請求權,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則是:1.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即侵權人應當按照人身損害、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責任的規定承擔全部賠償責任。2.受益人承擔適當補償責任,即使侵權人也承擔了侵權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補償。3.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賠償責任的適當補償責任,由於因見義勇爲受害的人無法從侵權人處獲得損害賠償,受益人應當予以補償。其中第二種適當補償帶有酬謝的意思,第三種適當補償纔是責任性質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