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權具備哪些特徵?

關於形成權的概念,很多人理解起來可能比較難,簡單舉例來說,雙方簽署合同後,如果一方違約遲遲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這就是形成權的具體應用。那麼形成權具備哪些特徵?行使的一般規則是什麼?接下來本站小編給大傢俱體講解下。

形成權具備哪些特徵?

一、形成權具備哪些特徵?

形成權是權利人僅憑自己單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法律關係變動(產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其特徵是:

1、形成權僅憑權利人單方的意思即可實現,並不藉助於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同意與否,均不影響行使形成權所發生的效力;

2、形成權是使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法律關係未有變動的,不是形成權(如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純獲利益的合同,不用法定代理人追認即爲有效合同,此時法定代理人的追認就不是形成權);

3、行使形成權的行爲不得撤銷;

4、行使形成權不得附條件和期限;

5、行使形成權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形式(如《民法典》第47、48條規定的追認權),也可以是默示的形式(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受遺贈拋棄權)。

6、形成權適用除斥期間(請求權則適用訴訟時效)。

二、形成權行使的一般規則是什麼?

形成權之行使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爲,故法律行爲關於單方行爲的一般規則,自應適用。因此,一般來說,只須權利人以單方意思表示向相對人爲之,於相對人瞭解或到達相對人即發生形成權之效力,而部分形成權效力的確定須結合一定國家行爲(如形成判決)。當然,有些形成權無須相對人收到,如先佔權等,不過對於先佔能否構成權利甚至形成權,學界尚有爭議。惟應注意的是,權利人須是具有完全行爲能力之人,法院不能代替或補充權利人行使時意志的缺乏,如在抵銷權情形,法院不能依職權使當事人間債權債務關係發生抵銷。

三、形成權的效力是什麼?

形成權經合法行使,其效力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動,自是無疑,惟應引起注意的是消極形成權的效力,其除了消滅法律關係外,還有可能產生其他效力,如在非繼續性合同解除的情況下,使已經成立的合同關係終止,但亦產生另一種法律關係。《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可見,此時當事人間產生了一項新的債務關係。

透過上文,小編簡要闡述了形成權具備哪些特徵,行使條件和效力各是什麼。關於形成權的特徵,最主要兩條應該是形成權是單方行爲,並且使法律關係發生改變。合同一方行使形成權不必徵得對方同意,只需把意思表達給對方即可生效。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邵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