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民法典保證合同規定是什麼?

一、《民法典》保證合同規定是什麼?

2021年民法典保證合同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保證合同規定是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條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範圍和期間等條款。

第六百八十五條 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二、合同的保證期間如何認定?

1、未約定保證期間

雙方對此沒做約定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或寬限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也就是在債務到期之日起6個月內,債務人不肯還錢的,債權人可以在這6個月內找保證人還款。

2、有約定保證期間

債務人與保證人明確約定了保證期間的,但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將會被視爲沒約定,到時候還是按如上所述計算,即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或寬限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計算保證期間。

現在許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供保證人,而保證人未避免承擔保證責任,就會跟債務人約定不合理的保證期間,其實質會侵害債權人的利益,所以法律上對此明確了該規定,將該情況視爲未約定保證期間。

所以,如果是怎麼約定了保證期間的,法律上將得不到承認,保證人該承擔連帶保證的還得繼續承擔。

3、約定爲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爲止的保證期間

如果雙方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爲止等的,將會被視爲約定不明,具體計算將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3年。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保證合同是比較常見的一種合同,當然這種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也就是具有從屬性,這也就意味着,其擔保的主合同內容一旦無效,那麼從合同也就隨着無效,這一點需要大家格外的注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