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的追償如何進行?

在我國的現實生活中,擔保債務常常存在爭議,債務人違約給擔保人造成損失,債務人對擔保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的追償如何進行?

一、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如何進行追償

擔保可以分爲擔保、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擔保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擔保人與債權人約定按照約定履行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爲。《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七百條規定,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保證人的追償權,是指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向主債務人追償的權利。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有權向主債務人追償。

二、追索權的範圍一般包括:

(1)爲履行擔保債務而支付的財產;

(2)履行擔保義務所產生的其他費用;

(3)各種費用的利息;

(4)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所遭受的損失。

保證人追償權本質上是請求權,應當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擔保人追償權是由於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而新近確立的一項權利,因此訴訟時效應分別適用。保證人追索權的限制,包括訴訟時效和仲裁時效。《擔保法》沒有規定保證人追償權的時效期限。因此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適用於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三、擔保人要求債務賠償的條件

根據民法及其判例的規定,擔保人和主債務人是一種委託關係。索賠的確立必須具備以下要求:

第一,擔保人有支付擔保債務的擔保行爲。擔保人對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前,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擔保人代表債務人清償債務、提存、抵銷等債務後,擔保人未來的追索權轉爲已授予的追索權。債務人自行清償債務時,不產生擔保人追償權;因擔保人努力免除債務人債務,不產生擔保人追償權;但債權人將擔保人的擔保債權授予擔保人免除債務人債務時,擔保人具有對債務人的追索權

第二,擔保人的履行免除了債務人對債權人的義務。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清算責任被擔保人的清算行爲部分或者完全消除的,擔保人可以在清算範圍內行使追索權。

第三,擔保人對無過錯、無贈與意義的擔保負有責任。擔保人過失的,不受債務人委託而不以清償行爲依據的擔保人,對債務人因過失清算而喪失的利益,沒有追索權,而且債務人委託清算行爲的擔保人也沒有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