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時候是一般保證,保證人如何承擔責任?

一、什麼時候是一般保證,保證人如何承擔責任?

什麼時候是一般保證,保證人如何承擔責任?

一般保證、連帶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期間就是指保證合同當事人的約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保證人能夠容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爲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爲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爲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這二年爲除斥期間。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債務人破產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二、連帶清償責任如何分擔?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三、保證責任範圍有什麼?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務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保證責任的內容包括代爲履行和承擔賠償責任兩種,具體應由當事人約定。代爲履行即雙方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其履行。只有在保證人履行不能時,纔可以承擔賠償責任替代債務的實際履行。

如果存在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要求他們共同或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連帶責任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確定的,根據其各自的責任不同,其承擔責任的份額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