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證人如何承擔責任?

一、一般保證人如何承擔責任?

一般保證人如何承擔責任?

(一)在沒有確認主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前,法院不得直接執行一般保證債務人財產,但有權對一般保證債務人財產採取控制性措施。

(二)在確認主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並履行了告知義務後,法院有權對一般保證債務人財產採取處分性措施。

(三)一般保證債務人承擔遲延履行責任的起算點,應自一般保證債務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主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次日起。

二、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及其責任承擔方式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的糾紛未經過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所以,一般保證責任是對主債務人不能及行的賠償責任。但是,保證人在下列情況下,不得拒絕履行債務:

①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②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③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法律規定的拒絕履行保證義務的權利的。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爲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法律還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諳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一般保證的承擔責任的方式一般情況下是透過法院進行執行,如果主債務人對自己的債務沒有法律履行,保證人知道了相關的事項,法院可以對保證人的財務進行相應的處分,執行保證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