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租要叫房東籤合同嗎?

一、轉租要叫房東籤合同嗎?

轉租要叫房東籤合同嗎?

轉租一般情況下不要叫房東籤合同,一般情況下轉租需要取得房東的同意。

(一)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一定法律拘束力。《民法典》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1、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對於轉租合同的效力,應該從以下幾點考慮:

1、房屋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給次承租人,應取得房屋出租人的書面或者口頭同意,未取得房屋出租人的同意,但房屋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房屋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給次承租人未作反對錶示的(默示),應視爲已經取得了房屋出租人的同意,該房屋轉租合同有效。

2、房屋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給次承租人,未取得房屋出租人的同意,房屋出租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房屋轉租合同應認定爲效力待定。我國《民法典》第716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房屋出租人在不知道情下的轉租,出租人知情後可能會產生兩種態度,一種是同意,一種是不同意。如果出租人同意轉租,那麼轉租合同有效;如果出租人不同意轉租,那麼就意味着出租人有權解除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如果出租人解除該合同,轉租合同也就無效。因此,在房屋出租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的轉租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

3、房屋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給次承租人,未經房屋出租人同意,房屋出租人在知道該事實後,雖反對房屋轉租,但未與承租人解除原租賃合同,該房屋轉租合同也應有效。合同法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沒有規定合同無效。因此在出租人提出解除原房屋租賃合同的情況下,轉租合同應予以解除。

二、哪些房屋轉租合同無效

(一)違章建築的轉租。法律規定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此時轉租合同由於基礎法律關係的喪失而失去了有效存在的依據。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二)超過建築物使用期的轉租合同。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建築物的使用期與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相關,一般是70年,超過部分由於建設用地使用權要收回或者繼續繳納使用費,房屋轉租合同無效。

(三)承租人拖欠租金的。交付租金是承租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承租人拖欠租金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房屋轉租合同也會因此而無效。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很多人爲了方便自己工作,選擇在單位附近租賃房屋居住,如果租賃房屋之後想要將自己所做的房屋轉租給他人的話,必須要取得房東的同意,否則就是違法轉租,需要承擔一定責任。